本次集體學習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一是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新的《安全生產法》于2014年12月1日實施,強化和落實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工作體制和機制作了新的規(guī)定。260號令的一些規(guī)定已與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的要求不一致,需要通過修訂作進一步的補充和細化。另外,山東省近幾年來在安全生產工作實踐中總結了一些經驗做法,也制定出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監(jiān)管措施,有必要將有關事項總結上升為政府規(guī)章。因此,根據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和當前安全生產實際,在總結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對260號令進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二是修改的主要內容。對原《規(guī)定》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共十七條,主要內容有:(一)突出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組織保障責任。(二)進一步完善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三)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四)完善了發(fā)包、出租的安全管理責任。(五)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范圍。
三是修改前后的對比。從條款數、實施時間、具體增加的內容等三方面對山東省人民政府令260號令和山東省人民政府令303號令做了對比?!兑?guī)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規(guī)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保障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教育培訓、特種作業(yè)、應急救援、職業(yè)衛(wèi)生等內容。
通過此次學習,強化了公司各級管理人員的主體責任意識,為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提高企業(yè)安全管理水平打下了堅實的基礎。